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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综合考核办法

2021年09月14日 12:53      点击:[]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定向培养(免费医学生)、独立学院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身心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第一外语为其它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成绩证明。

4.在校学习期间, 五年制前四年(四年制为前三年)所修课程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所修课程(按标准学制正常学习课程[含必修、限选、任选]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

业前10%以内(含10%);同时,前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前50%以内(含50%),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5.无考试舞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6.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记录。

(二)破格条件

若已具备基本条件中1、2、3、5、6,且在校学习期间,前四年(非医学专业按前3年)所有课程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破格推荐,破格推荐占各学院上报名额。

1.参加政府、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由学校组织赴赛的各类专业学科竞赛,中国大学生医学技术技能大赛正式参赛选手,及其它竞赛获国家级前三等次奖项者,或获省级第一等次奖排名前3者。区域性赛事等同于省级级别。本项内容由教务处认定。

2.“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第一、二等次奖获奖排名前3者;或全国第三等次奖、省级第一等次获奖排名第1者。本项内容由教务处认定。

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第一、二等次奖获奖排名前3者;或全国第三等次奖、省级第一等次获奖排名第1者。本项内容由校团委认定。

4.“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第一、二等次获奖排名前3者;或全国第三等次奖、省级第一等次获奖排名第1者。本项内容由校团委认定。

5.以必赢唯一官方网站为第一作者单位,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相关刊物发表论文被SCI、EI、SSCI、A&HCI等收录者。本项内容由期刊杂志社认定。

6.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并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者。本项内容由科技处认定。

7.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五四青年奖章”个人或团队第1负责人。本项内容由校团委认定。

二、学生推免综合评分构成

综合评分=五年制前四年(四年制前三年)平均学分绩点×20+奖励分(奖励分明细见附件2)


附件2

必赢唯一官方网站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奖励分计算办法

一、竞赛类

(一)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类专业学科竞赛(如中国大学生医学技术技能大赛、针灸推拿技能大赛、营销大赛、各类计算机编程大赛等),全国第一、二、三等次获奖者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省级第一、二、三等次获奖者分别奖励7分、5分、3分。本赛事加分项由教务处认定。

(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第一等次获奖排名第一至五者分别奖励14分、12分、10分、8分、6分,排名第六及以后者奖励4分;全国第二等次获奖排名第一至五者分别奖励12分、10分、8分、6分、4分,排名第六及以后者奖励2分;全国第三等次获奖排名第一至五者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4分、2分,排名第六及以后者奖励1分;省级第一等次获奖排名第一至三者分别奖励8分、6分、4分;省级第二等次获奖排名第一至三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省级第三等次获奖排名第一至三者奖励4分、2分、1分。本赛事加分项由教务处认定。

(三)“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第一等次获奖排名前三者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排名第四及以后者,奖励4分;全国第二等次获奖排名前三者分别奖励8分、6分、4分,排名第四及以后者,奖励2分;全国第三等次或省级第一等次获奖排名前3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排名第4及以后者,奖励1分;省级第二等次获奖排名第1者第2者,分别奖励4分、2分。本赛事加分项由校团委认定。

(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第一等次获奖排名前三者分别奖励8分、6分、4分,排名第四及以后者,奖励2分;全国第二等次获奖排名前三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排名第四及以后者,奖励1分;全国第三等次或省级第一等次获奖排名前三者分别奖励4分、2分、1分,排名第四及以后者,奖励0.5分。本赛事加分项由校团委认定。

二、科研类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

学生作为主持人立项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分别加3分、1分,本加分项由教务处认定。

(二)专利

个人获批授权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者,奖励10分;集体获批授权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者,依次奖励10、5、3分。本加分项由科技处认定。

(三)论文

以必赢唯一官方网站为第一作者单位,学生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

1.在《SCIENCE》、《NATURE》和《CELL》上发表论文,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每篇分别奖励40分、30分、20分。

2.SCI一区收录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每篇分别奖励20分、15分、10分。

3.SCI二区、SSCI、A&HCI收录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15分。

4.SCI三区收录论文,《中国科学》(中文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刊发表或全文转载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10分。

5.SCI四区、EI收录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8分。

6.CSCD、CSSCI核心库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7分。

7.CSCD、CSSCI拓展库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4分。

8.《必赢唯一官方网站学报》、DCM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4分。

9.其它一般期刊,第一作者奖励1分(只奖励一次)。

注:公开发表文章以当年9月1日前见刊为准。

同一论文被全文转载按就高原则计分;同一刊物被多个期刊数据库收录按就高原则计分;SCI收录论文按中科院JCR分区计分;共同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论文分数÷共同第一作者人数计分(其中共同作者须排序在前3)。本加分项由期刊杂志社认定。

三、公益类

(一)在校期间,经选拔后参加的国际认可的全球性组织(如U.N.、UNESCO、UNICEF、WTO、WHO、ICRC等)实习活动,奖励15分。

(二)在校期间,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在相关部门备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合法性公益组织的选拔,成为志愿者并顺利完成志愿服务(如中非论坛、奥运会、全运会、公派抗疫等,不含各地各类商业、旅游推广志愿者服务等),奖励5分。

以上加分项由学生处、校团委认定。

四、技能类

(一)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可的与专业相关的各类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教师资格证书、心理咨询师证书、营销师证书、翻译证书等),每项奖励3分。

(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三级、二级证书获得者,分别奖励5分、3分、1分。

(三)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甲、一乙证书,分别奖励5分、2分。

(四)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奖励2分。

(五)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优秀或良好,分别奖励5分、3分。

以上加分项由教务处认定。

五、其他类

(一)获全国三好学生、大学生自强之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湖南省五四青年奖章称号者奖励10分;获湖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奖称号者,奖励5分。本加分项由学生处、校团委认定。

(二)学生在校期间服兵役并正常退役者,加5分。本加分项由保卫处认定。

(三)在校期间参与学校组织选派且获得国家、湖南省、学校、国(境)外合作院校提供的全额或部分资助并顺利完成交流任务者,其中赴国外、港澳台合作院校学习一年者,奖励5分;赴国外、港澳台合作院校完成2个星期及以上夏令营(游学项目)者,奖励2分。本加分项由国际教育学院认定。

(四)在校期间,以必赢唯一官方网站为第一作者单位,学生为第一作者,在主流媒体(含网络版,不含附属、二级机构)上发表文章,国家级(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省级(如湖南日报)分别奖励3分、1分。本加分由宣传统战部认定。

注:1.本奖励分计算办法中未提及的奖项,其认定和奖励分值计算办法由学院提出,与相关奖励分认定部门协商讨论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竞赛项目(活动)获得多次奖励者,只取其最高奖励分数计算一次。


附件3


必赢唯一官方网站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

姓名


学号


性别


一寸免冠

彩色照片

民族


出生日期


年级(入学年份)


学院


专业


联系电话


详细通讯地址


CET-4/专四成绩


CET-4/专四通过时间

年   月

平均学分绩点


在本专业学生中学业成绩排名


所在专业同年级人数


在本专业学生中综合测评排名


推荐类型

成绩推荐£        破格推荐£

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参加过哪些科研工作,有何学术论文或著(译)作


就读学院负责人

签字、盖章



组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推免生工作

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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